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梅江河流域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设置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禁止在畜禽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户。
禁止在畜禽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