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梅江河流域的河流、水库、堰塘、渠道等水域的漂浮物、沉积物和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由下列单位组织清理:
(一)已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二)未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水域,除梅江河干流城市建成区水域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外,其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
(一)已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二)未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水域,除梅江河干流城市建成区水域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外,其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