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推进梅江河流域林地、荒山荒坡、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加大退化林地、荒山荒坡、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两岸集雨区范围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构建河流沿岸生态系统,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两岸、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林地,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生态公益林应当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适地树种,不得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外来速生树种。
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两岸集雨区范围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构建河流沿岸生态系统,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两岸、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林地,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生态公益林应当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适地树种,不得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外来速生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