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的建设与整治,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和修复河道水生态系统。
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结合岸线利用规划,合理设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等设施,注重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及河道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实现水清河畅。
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结合岸线利用规划,合理设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等设施,注重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及河道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实现水清河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