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单位和个人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标准,由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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