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梅江河流域有关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规划,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本辖区梅江河流域有关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规划,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本辖区梅江河流域有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