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划依法、合理利用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资源,充分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有条件区域的河段,可以在保障河道和水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河滨公园或者与周围山水环境相协调的人文景观等设施,促进河流生态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有条件区域的河段,可以在保障河道和水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河滨公园或者与周围山水环境相协调的人文景观等设施,促进河流生态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