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