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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