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的划分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利用区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防止污染损害水生态环境。
岸线开发利用区可以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建设优美生态岸线,改善沿河两岸生产、生活条件。但是,有关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或者影响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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