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