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负有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应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协助履行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时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协助履行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时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