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梅江河流域水体排放养殖尾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