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梅江河流域其他次级河流,峨溶镇、雅江镇、洪安镇、大溪乡辖区内的河流以及百瑞河、易家河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