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
开发利用梅江河流域水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功能区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
(二)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水土保持等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抗旱总体安排;
(三)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对开采、使用矿泉水、地热水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四)法律、法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其他规定。
开发利用梅江河流域水资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功能区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
(二)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水土保持等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抗旱总体安排;
(三)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对开采、使用矿泉水、地热水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四)法律、法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