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渔业资源保护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依法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梅江河流域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张网、拖网、空钩延绳钓、武斗竿、迷魂阵、抬网、板罾、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视频锚钓、光诱捕鱼、超声捕鱼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梅江河流域依法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游钓、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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