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梅江河流域蓄水工程和水力发电工程的生态流量,并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流、水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水库的水量和水位。
蓄水工程和水力发电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流、水库生态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蓄水工程和水力发电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流、水库生态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