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