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