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特区的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客商用地,按实际需要提供,其使用年限、使用费数额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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