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对在本条例公布后两年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者投资额达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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