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七条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七条 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古榧树砍伐、采挖、迁移或者毁根、剥皮;
(二)在单株古榧树法定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采石、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以刻划、钉钉子、剪枝、采穗等方式损害古榧树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害古榧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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