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三条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三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古香榧群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古香榧群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古香榧群的保护工作。
古香榧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人做好本辖区内的古香榧群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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