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四条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四条 古香榧群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香榧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协会章程、采摘规范等方式做好古香榧群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古香榧群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古香榧群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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