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和古榧树的特点,制定并公布古榧树养护技术规范。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榧树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榧树进行养护。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榧树进行日常养护,发现古榧树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灾害、人为损坏导致生长衰弱、濒危等症状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组织救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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