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榧树列入保护目录后一年内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擅自移动古榧树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擅自移动古榧树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