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古榧树的所有权人为养护人。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应当约定养护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营权人为养护人。
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在设立古榧树保护标志时,应当同时将养护责任书面告知古榧树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养护人。
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在设立古榧树保护标志时,应当同时将养护责任书面告知古榧树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养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