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条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十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完成古榧树资源调查、鉴定和认定工作,对树龄一百年以上榧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编制分级保护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保护目录的古榧树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养护状况等信息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开展古榧树后备资源普查工作,将树龄为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榧树录入数据库。
对列入保护目录的古榧树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养护状况等信息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开展古榧树后备资源普查工作,将树龄为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榧树录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