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古城保护利用总体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地段的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等要求。
古城道路交通、公用设施、消防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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