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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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绍兴古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
第二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绍兴古城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城...
第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古城保护的对象:
(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
第四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古城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
第五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
第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二)...
第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编制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和保护名录、实施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咨...
第八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与古城保护利用相关的规划、管理、运营,历史建筑修复、传统民居修缮,历史文化研究...
第九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古城保护利用所需资金,需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和越城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安排。
第十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历史文化、规划设计、保护名录、地名等信息在内的古城保护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保...
第十一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每年的7月15日为绍兴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古城保护利用总体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
第十四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其编制、修改和时限等要求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对象名录制度。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
第十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古城内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越城区人民政府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越城区人民政府收到建...
第十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七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的历史地段提出申报建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浙江省历史文...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整体保护古城内水陆并行、河街相邻、三山万户的传统格局和百桥千巷、粉墙黛瓦、名人故里的历史风貌,严格保护山、...
第十九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九条 在古城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除列入保护名...
第二十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 对古城范围内现存不符合城市天际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逐步依法实...
第二十一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居民生活延续性,严格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控...
第二十二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在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范围内进行与古城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
第二十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绍兴水城风貌,逐步修复贯通古城内历史主干河道,保持和恢复传统河道水巷格局。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池塘原有...
第二十四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为历史建筑并向社会公布。
建国前建成的体现绍...
第二十五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维护传统民居完好,防止传统民居毁损...
第二十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明确传统民居的建...
第二十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古城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
第二十八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古城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越城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块地下...
第二十九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古城周边区域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功能,疏解和...
第三十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条 古城内实施公共交通优先,逐步扩大古城内机动车禁行区、限行区和单向交通组织范围。
合理布局路网结构,科学衔接...
第三十一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古城内的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等地下管网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改造的,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
第三十二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或者改善消防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的合理利用,有序推进古城功能有机更新,制定古城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
第三十四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特征,按照业态特色化、差异化要求提出相关历史...
第三十五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在不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外观以及不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
第三十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利用传统民居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依法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古城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法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第三十八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租住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公有房屋的居民申请腾退和交回公房使用权。
越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古城保护...
第四十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届期内组织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古城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古城保护利用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保护对象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越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
(一)违反本条例规...
第四十五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由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保护标志的,由越...
第四十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未履行预先保护义务造成有保护价值的对象毁损的,由越...
第四十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