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或者改善消防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越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落实专项措施予以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