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特征,按照业态特色化、差异化要求提出相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改造利用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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