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在不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外观以及不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