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古城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法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组织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民俗等表演;
(三)开办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古城游、文化游、水乡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
(六)制作、销售、展示绍兴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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