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