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租住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公有房屋的居民申请腾退和交回公房使用权。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古城保护利用,从事符合本条例和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古城保护利用,从事符合本条例和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