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届期内组织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古城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