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保护对象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古城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对破坏古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对破坏古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