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古城保护利用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负有保护职责的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负有保护职责的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