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的合理利用,有序推进古城功能有机更新,制定古城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整政策,推动古城文化、商贸、旅游发展。
古城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而腾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由越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利用要求提出调整用途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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