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维护传统民居完好,防止传统民居毁损,不得擅自拆卸、转让构件。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需修缮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缮,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就修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公有传统民居使用人、非公有传统民居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对传统民居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补助办法由越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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