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绍兴水城风貌,逐步修复贯通古城内历史主干河道,保持和恢复传统河道水巷格局。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池塘原有形态,禁止填埋、侵占河道、池塘,禁止毁损古桥、古井、传统驳岸和水埠。
修缮古城范围内的古桥、古井、传统驳岸和水埠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确需新建驳岸、水埠、码头、桥梁的,应当体现传统特色,并具备水上交通、景观游览、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修缮古城范围内的古桥、古井、传统驳岸和水埠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确需新建驳岸、水埠、码头、桥梁的,应当体现传统特色,并具备水上交通、景观游览、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