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在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范围内进行与古城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不得侵占、破坏山体,不得擅自砍伐林木,不得倾倒、堆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