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居民生活延续性,严格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一)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风貌保护与视觉景观要求,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各种修建性活动依法实行控制。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体保护的要求,完善街巷、步道、桥梁等市政设施,推进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之间风貌、形态、文化等元素的联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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