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九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九条 在古城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路网和街巷体系、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筑风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违反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路网和街巷体系、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筑风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违反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