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整体保护古城内水陆并行、河街相邻、三山万户的传统格局和百桥千巷、粉墙黛瓦、名人故里的历史风貌,严格保护山、水、城景观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
统筹规划古城与外围区域的建设,古城周边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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