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六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古城内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越城区人民政府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越城区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应当组织区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及时进行勘验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采取保护现场等措施。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后七日内组织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书面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由此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列入保护名录。
越城区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应当组织区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及时进行勘验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采取保护现场等措施。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后七日内组织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书面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由此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列入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