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七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的历史地段提出申报建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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