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 对古城范围内现存不符合城市天际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逐步依法实施降层、改造或者拆除措施,并对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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