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古城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