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古城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越城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块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勘查;发现文物的,依照国家、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